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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指南
 
序号
事 项 名 称
类型
主办科室
电 话
前  置  手  续
1
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
审核
综合计划科
0512-58223697
企业提供固定资产1000万元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,对附近农户有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
2
限上投资工业项目、外商投资项目、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
审核
工业与经济协作科
0512-58224070
1、企业申请
2、项目可研报告
3
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
审核
工业与经济协作科
0512-58224070
1、企业申请
2、生产经营及进口需求资料
4
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、可研报告、开工报告
审核
固定资产投资科
0512-58223469
1、项目建议书
2、可研报告
3、开工报告
5
码头等社会公用事业重大项目建设
审核
基础产业社会发展科
0512-58225974
1、项目申请报告
2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
6
市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审批
审批
行政审批中心窗口
0512-58693962
1、项目建议书
2、可研报告
3、开工报告
 
 
 
 
 
 

 

企业境内上市流程

1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
  设立条件:
  (1)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;
  (2)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  (3)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   (4)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,并经创立大会通过;
  (5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  (6)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  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
2、进入辅导期
  按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》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。
  辅导期结束后,辅导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,提出辅导评估申请,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出具“辅导监管报告”。
  3、由主承销商或推荐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。
  4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,提出审核意见。
  5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。
  6、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。

 

 

企、事业单位改制需报批材料

1、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(镇)申请转企改制报告;
  2、主管部门(镇)向市体改办申请转企改制报告;
  3、公司章程(如个人独资或国有独资无需公司章程);
  4、资产评估报告;
  5、经批准的资产剥离、核销清单及其它改制成本;
  6、国资(或集体资产管理)部门的资产确认书;
  7、债权、债务处置协议书;
  8、土地、房屋租赁协议书;
  9、净资产转让金收缴凭证;
  10、首次股东会决议;
  11、首次董事会决议;
  12、企、事业单位改制情况登记表(到市体改办申领)
  13、股东名单及出资份额、董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名单;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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